NY 5014-2001
 

无公害食品  柑桔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标志
8 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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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原则

6.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单位、同品种、同等级、同一包装日期的柑桔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GB/T 8855 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4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其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包装、标志的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

6.5  判定规则

6.5.1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品百分率不超过7%,理化指标不合格项不超过二项,且安全卫生指标均为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6.5.2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品的百分率超过7%,或理化指标不合格项超过二项,或安全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标志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5.3  卫生安全指标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项指标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需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

6.5.4  对包装、缺陷果容许度检验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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