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30-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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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准则

生猪饲养者应供给动物适度的营养,饲养环境应符合NYT 388,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生猪饲养使用饲料应符合NY 5032的规定。生猪疾病以预防为主,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生猪发病死亡。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4.2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 5031的规定。

4.3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4.4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4.6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4.7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其中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4.7.1  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与用量。

4.7.2  休药期应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附录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4.8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4.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4.10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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