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36-2001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疫病预防

疫病监测

疫病控制和扑灭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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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疫病预防

4.1  环境卫生条件

4.1.1  肉鸡饲养场的环境质量应符合NY 388的要求,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1.2  肉鸡饲养场的选址:新建肉鸡饲养场不可位于传统的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

4.1.3  建筑布局: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品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4.1.4  肉鸡饲养场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应按照GB/T 16569GB 16548进行。

4.2  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4.2.1  饲料的使用应符合 NY 5037 的要求。

4.2.2  饮水应符合NY5027的要求。

4.2.3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 NY 5035的要求。

4.3  饲养管理

4.3.1  肉鸡饲养应坚持“全进全出”原则。引进鸡只应来自健康种鸡,来自不同种鸡场的鸡苗经隔离观察和检疫,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并群饲养。每批肉鸡出栏后应实施清洗、消毒措施。生产过程中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 5038 的要求。

4.3.2  肉鸡场应具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消毒并穿戴洁净工作服;鸡场应尽量做到“谢绝参观”,特定情况下,参观人员在消毒后穿戴防护服方可进入。

4.4  免疫接种

肉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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