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37-2001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5 检测方法
6 检验规则

判定规则

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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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4.1  饲料原理

4.1.1  感官要求: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

4.1.2  饲料原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 的要求。

4.1.3  饲料原料中含有饲料添加剂的应做相应说明。

4.1.4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作肉鸡饲料原料。

4.2  饲料添加剂

4.2.1  感官要求: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

4.2.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2.3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见附录A)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4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见附录B)执行。

4.2.5  氨苯砷酸和洛克沙胂不应用作肉鸡饲料添加剂。

4.2.6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2.7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3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3.1  感官要求:应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3.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3.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4.3.4  肉鸡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4.4  饲料加工过程

4.4.1  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4.4.2  配料

4.4.2.1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误差不应大于规定范围。

4.4.2.2  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4.2.3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4.3  混合

4.4.3.1  混合时间,按设备性能不应少于规定时间。

4.4.3.2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最大量的5%以上。

4.4.3.3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4.3.4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4.4.4  制粒

更换品种时,必须用少量单一谷物原料清洗制粒系统。

4.4.5  留样

4.4.5.1  新接受的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留置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4.4.5.2  留样应设标签,载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4.4.5.3  样品应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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