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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T 5050-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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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牛奶加工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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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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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乳 4.1 原料乳质量要求 原料乳应采用机械化挤奶,管道输送。原料乳中农药残留、抗生素、重金属及黄曲霉毒素M1含量应符合NY 5045规定。交乳方和收乳方均不应掺入水、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非乳物质。 4.2 收乳方式 奶槽车及其输奶软管应消毒清洗,无奶后乳温保持6℃以下,从奶挤出后加工前所经历的时间不得超过24h。与贮奶冷却缸的出口阀连接紧密、无渗漏,输奶时应避免空气泵人槽车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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