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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 5058-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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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对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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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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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水产养殖对虾以同一养殖场中、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同品种的对虾为一个批次,捕捞对虾以同一条船上相同品种未经分拣过或已按规格分拣过的对虾为一个批次。 5.1.2 抽样方法 5.1.2.1 鲜、活对虾抽样数量及感官判定规则见表4。 5.1.2.2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 5.1.2.3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在无菌条件下抽样,并将所取样品存放于无菌容器中,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50g。 表4 鲜、活对虾抽样方法及感官判定规则 单位为尾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对虾; b)对虾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活对虾、鲜对虾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3.2.1、3.2.2规定,合格样本数符合表4规定,则判为批合格。 5.3.2 若感官检验判定鲜虾、冻虾质量困难时,应做蒸煮试验并测VBN值,并以蒸煮试验及VBN测定结果为综合判定依据。 5.3.3 检验结果(包括微生物及安全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二项及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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