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58-2001
 

无公害食品  对虾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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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对虾的品名及产地。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2  包装要求

6.2.2.1  活对虾

活对虾包装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51NY 5052的要求。

6.2.2.2  鲜对虾

鲜对虾应装于便于冲洗的鱼箱或保温鱼箱中,不能放得太满,确保对虾的鲜度及虾体的完好;放前需在箱底铺一层冰,在箱中需放足量的碎冰以保持虾体温度在0℃~4℃;避免践踏或用锐器损伤虾体。

6.3  运输

6.3.1  活对虾运输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

6.3.2  鲜对虾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虾体温度在0℃~4℃之间。

6.3.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

6.4  贮存

6.4.1  活对虾贮存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

6.4.2  鲜对虾贮存时保持鱼体温度在0℃~4℃之间。保存期0℃时为9-12天,4C时不超过6天。若以冰保存,温度不恒定时,冬季不能超过12天,夏季不能超过6天。

6.4.3  产品贮藏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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