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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 5058-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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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对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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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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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对虾的品名及产地。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2 包装要求 6.2.2.1 活对虾 活对虾包装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51、NY 5052的要求。 6.2.2.2 鲜对虾 鲜对虾应装于便于冲洗的鱼箱或保温鱼箱中,不能放得太满,确保对虾的鲜度及虾体的完好;放前需在箱底铺一层冰,在箱中需放足量的碎冰以保持虾体温度在0℃~4℃;避免践踏或用锐器损伤虾体。 6.3 运输 6.3.1 活对虾运输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 6.3.2 鲜对虾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虾体温度在0℃~4℃之间。 6.3.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 6.4 贮存 6.4.1 活对虾贮存中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 6.4.2 鲜对虾贮存时保持鱼体温度在0℃~4℃之间。保存期0℃时为9-12天,4C时不超过6天。若以冰保存,温度不恒定时,冬季不能超过12天,夏季不能超过6天。 6.4.3 产品贮藏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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