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60-2001
 

无公害食品  大黄鱼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格指标

4 要求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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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规则

6.1  检验批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鱼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大黄鱼归类为同一检验批。

6.2  抽样

同一检验批的大黄鱼应随机抽样。批量在500尾以下(含500尾)的,取样尾数为2尾;批量在500尾以上,1 000尾以下(含1 000尾)的,取样尾数为4尾;批量在1 000尾以上,5 000尾以下(含5 000尾)的,取样尾数为10尾;批量在5 000尾以上的,10 000尾以下(含10 000尾)的,取样尾数为20尾;批量在10 000尾以上的,取样尾数为30尾。当抽检试样较少时,感官检验可在产地直接扩大抽检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感官检验样本总数不低于20尾。

6.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场)检验。出厂(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场)。

6.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大黄鱼养殖厂(场)家;

b)大黄鱼养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一个养殖周期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6.4  采样

每条鱼应取背部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样品采集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试样量不少于200g

6.5  样品保存

活、鲜大黄鱼样品应速冻保存,保存温度-18℃以下,保存期为一个月。保存期限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计算。

6.6  检验结果的评定

6.6.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如感官检验不符合感官指标要求或已腐败变质,可不必再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定为不合格产品。

6.6.2  安全卫生指标中各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6.6.3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查一次,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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