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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 5060-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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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大黄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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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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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批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鱼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大黄鱼归类为同一检验批。 6.2 抽样 同一检验批的大黄鱼应随机抽样。批量在500尾以下(含500尾)的,取样尾数为2尾;批量在500尾以上,1 000尾以下(含1 000尾)的,取样尾数为4尾;批量在1 000尾以上,5 000尾以下(含5 000尾)的,取样尾数为10尾;批量在5 000尾以上的,10 000尾以下(含10 000尾)的,取样尾数为20尾;批量在10 000尾以上的,取样尾数为30尾。当抽检试样较少时,感官检验可在产地直接扩大抽检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感官检验样本总数不低于20尾。 6.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场)检验。出厂(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场)。 6.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大黄鱼养殖厂(场)家; b)大黄鱼养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一个养殖周期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6.4 采样 每条鱼应取背部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样品采集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试样量不少于200g。 6.5 样品保存 活、鲜大黄鱼样品应速冻保存,保存温度-18℃以下,保存期为一个月。保存期限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计算。 6.6 检验结果的评定 6.6.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如感官检验不符合感官指标要求或已腐败变质,可不必再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定为不合格产品。 6.6.2 安全卫生指标中各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6.6.3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查一次,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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