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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 5066-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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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中华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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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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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检验批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养殖池或同一养殖场)的中华鳖为同一检验批。 5.2 抽样 5.2.1 活体抽样:按NY 5073的规定执行。感官检验的样品量允许加倍。 5.2.2 试验样品采样:活体样品中每只中华鳖应取其半边中的两条腿和裙边的可食部分。同一检验批所采的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试样量不得少于200g。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如感官检验有三项或有严重病灶的,则为不合格晶,不必再进行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 5.3.2 安全卫生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检验结果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为准,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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