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66-2001
 

无公害食品  中华鳖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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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规则

5.1  检验批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养殖池或同一养殖场)的中华鳖为同一检验批。

5.2  抽样

5.2.1  活体抽样:按NY 5073的规定执行。感官检验的样品量允许加倍。

5.2.2  试验样品采样:活体样品中每只中华鳖应取其半边中的两条腿和裙边的可食部分。同一检验批所采的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试样量不得少于200g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如感官检验有三项或有严重病灶的,则为不合格晶,不必再进行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

5.3.2  安全卫生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检验结果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为准,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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