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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 5072-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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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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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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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加工渔用饲料所用原料应符合各类原料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受潮、发霉、生虫、腐败变质及受到石油、农药、有害金属等污染的原料。 3.1.2 皮革粉应经过脱铬、脱毒处理。 3.1.3 大豆原料应经过破坏蛋白酶抑制因子的处理。 3.1.4 鱼粉的质量应符合SC 350l的规定。 3.1.5 鱼油的质量应符合SC/T 3502中二级精制鱼油的要求。 3.1.6 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农业部《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中的规定。 3.2 安全卫生指标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限量应符合表l规定。 表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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