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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 5072-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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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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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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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生产企业中每天(班)生产的成品为一检验批,按批号抽样。在销售者或用户处按产品出厂包装的标示批号抽样。 5.2 抽样 渔用配合饲料产品的抽样按GB/T 14699。l中规定执行。 批量在lt以下时,按其袋数的四分之一抽取。批量在1t以上时,抽样袋数不少于10袋。沿堆积立面以“X”形或“W”型对各袋抽取。产品未堆垛时应在各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时一般应用钢管或铜制管制成的槽形取样器。由各袋取出的样品应充分混均后按四分法分别留样。每批饲料的检验用样品不少于500g。另有同样数量的样品作留样备查。 作为抽样应有记录,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型号、抽样时间、地点、产品批号、抽样数量、抽样人签字等。 5.3 判定 5.3.1 渔用配合饲料中所检的各项安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5.3.2 所检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检后所检指标仍不合格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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