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73-2001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

      A

 
 

  返回目录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方法

5.1.2.1  鲜、活水产品取样量见表2

鲜、活水产品取样量

批量

尾或只

取样量

尾或只

500

2

5011 000

4

1 0015 000

10

5 00110 000

20

10000

30

 

5.1.2.2  鲜、活水产品取样方法:将鲜、活水产品(鱼、甲鱼、蟹、对虾等)洗净体表,取肌内(或可食部分),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g。其中:鱼洗净,取样部位为背部肌肉、腹部肌肉及鱼皮;虾洗净,去头、去皮、去肠腺(大型虾)后取肌肉;蟹洗净,去皮,取肌肉及生殖腺;甲鱼洗净,取可食部分;贝类洗净、去壳,取可食部分。

5.2  判定规则

5.2.1  水产品中所检的各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5.2.2 所检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主办:吉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和平大街14号  邮政编码:130062
联系电话:0431-7992840  传真:0431-7995842
E-mail:greenfoodoffice@mail.jl.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