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NY 5073-2001 | |||||
|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
|||||
|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日 |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
|
|||||||||||||||||||||||
|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方法 5.1.2.1 鲜、活水产品取样量见表2。 表2 鲜、活水产品取样量
5.1.2.2 鲜、活水产品取样方法:将鲜、活水产品(鱼、甲鱼、蟹、对虾等)洗净体表,取肌内(或可食部分),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g。其中:鱼洗净,取样部位为背部肌肉、腹部肌肉及鱼皮;虾洗净,去头、去皮、去肠腺(大型虾)后取肌肉;蟹洗净,去皮,取肌肉及生殖腺;甲鱼洗净,取可食部分;贝类洗净、去壳,取可食部分。 5.2 判定规则 5.2.1 水产品中所检的各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5.2.2 所检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
主办:吉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和平大街14号 邮政编码:130062 联系电话:0431-7992840 传真:0431-7995842 E-mail:greenfoodoffice@mail.jl.gov.cn |